猩红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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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hjnbcbe - 2023/4/30 20:59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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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冠实施乙类乙管对劳动用工究竟有何影

年12月26日,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*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了《关于对新型冠状病*感染实施“乙类乙管”的总体方案》(以下简称《总体方案》)。新冠实施乙类乙管对劳动用工究竟有何影响?

首先,传染病的分类。《传染病防治法》第三条规定,乙类传染病是指:传染性非典型肺炎、艾滋病、病*性肝炎、脊髓灰质炎、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、麻疹、流行性出血热、狂犬病、流行性乙型脑炎、登革热、炭疽、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、肺结核、伤寒和副伤寒、流行性脑脊髓膜炎、百日咳、白喉、新生儿破伤风、猩红热、布鲁氏菌病、淋病、梅*、钩端螺旋体病、血吸虫病、疟疾。

实质上,新冠属于乙类传染病。

其次,新冠爆发之初,我国对新冠实施乙类甲管。年1月20日,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,明确指出:将新型冠状病*感染的肺炎纳入《传染病防治法》规定的乙类传染病,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、控制措施。

相较于乙类传染病,甲类传染病的隔离措施较为特殊。根据《传染病防治法》第四十一条规定,“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,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*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,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*府报告;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*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。上级人民*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,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*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。在隔离期间,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*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;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,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。隔离措施的解除,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。”

这也可以解释,为什么在疫情防控期间,感染新冠者需要至特定区域内进行隔离,且用人单位不得停止支付感染新冠的员工在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。在疫情全面放开之前,新冠感染者的隔离措施和工资发放皆有法律依据。

第三,自年1月8日起,我国将对新冠实施乙类乙管。《总体方案》明确指出,年1月8日起,对新型冠状病*感染实施“乙类乙管”。依据传染病防治法,对新冠病*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,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;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;对新冠病*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*策;检测策略调整为“愿检尽检”;调整疫情信息发布频次和内容。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,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。

最后,新冠实施乙类乙管对劳动用工的影响,主要包括隔离措施、工资发放、停工停业、工伤认定等方面。自年1月8日起,对新型冠状病*感染实施“乙类乙管”。感染新冠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,不仅不用去指定的场所隔离,也无需居家隔离。相关部门也不再划定高风险区,用人单位亦不会面临隔离管控。换言之,自年1月8日起,用人单位、员工以及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将不再受到新冠疫情的限制。

由于隔离措施已被取消,感染新冠的员工如果需要在家休养,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休病假或事假。如果感染新冠的员工身体状况良好不影响上班,那么员工必须至公司正常上班。

此外,用人单位也不能再以新冠疫情为由停工、停产、停业,否则员工有权以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被迫离职,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。

关于工伤认定。根据人社部年发布的通知,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,感染新型冠状病*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*肺炎死亡的,应认定为工伤,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。除此之外,其他单位的员工均不能认定为工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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